时间:2021-11-09 | 栏目:信息公开 | 点击: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松滋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简称松滋市个私协。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和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相关组织的桥梁纽带;是面向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相关组织的政策法规的普及者、深化改革的推动者、能力素质的提升者、党的建设的组织者;助推个体私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组织会员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支持改革参与改革,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社会责任,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会员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团结、教育、引导会员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发展理念,爱岗敬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坚定不移地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不懈奋斗。
本会的发展目标是: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党和政府信任、会员满意、社会认可,充满生机与活力、有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松滋市民政部的监督管理,依据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16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和小微企业党建工作,扩大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
(二)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普法教育不断深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三)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根据授权开展统计分析,组织理论研讨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民主协商职能作用。
(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和道德教育,引导会员守法诚信、遵守职业道德、参加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共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按照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表彰先进会员、推荐先进人物参加相关组织或获得相关荣誉,加强和推进会员精神文明建设。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织招商引资、商务考察、人才技术交流等活动,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促进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六)创新服务机制,贴近市场、贴近企业,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和管理培训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对外合作、经营信息、展览展销等服务,支持个体私营企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
(七)建立会员间沟通互助渠道和诉求反映通道,调解会员经营纠纷,反映会员合理诉求;支持会员依法维护财产权、创新权益和自主经营权等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权益保障的不断强化,协助营造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八)建设会员之家,关心会员生活,组织文化体育活动,兴办为会员服务的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建设网络平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刊物和书籍,利用多种宣传渠道,积极推进个体私营企业文化建设。
(九)开展创业创新就业指导,组织人才引进、用工招聘、岗位技能培训,引导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创业创新、就业再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十)强化自身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建立行业组织,完善组织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协会公信力、凝聚力和影响力。
(十一)承接、承办政府有关部门转移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兴办的福利;
(六)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民众服务;
(四)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松滋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的收缴及使用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及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本团体重大事务由会长办公会负责处理。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届期内理事会理事的调整由会长办公会作出决定,提交理事会追任。
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因任职年龄、工作调动及其它特殊原因引起的,须经会长办公会2/3以上人员决定,提交理事会追任。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级个私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级个私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下级协会组织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按经济区划或者行政区划设立基层分会,在市个私协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的个私协工作。基层分会设理事会领导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辖区的会员代表大会参照本章程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基层分会的财务实行报帐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划拨;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松滋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终止,须经全市个体私营企业代表大会2/3以上的代表通过,并报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上级个私协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松滋市民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松滋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